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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

山西风向标站(郭向阳)5月13日,忻府区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通报会。忻府区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法官王海虹通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永林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会议由忻府区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徐晋源主持。

发布会现场

王海虹专委通报近年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

忻府区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徐晋源主持了新闻通报会

近年来,随着手机、互联网等通讯工具的迅速普及,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和互联网等通信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呈现发案率高、犯罪空间大跨境远程控制,集团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花样繁多更趋隐蔽,诈骗手法逐步升级,受骗群体广泛等特点,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甚至造成个人和家庭悲剧。今年以来,我们山西省一季度发案涨幅全国排第3名,我区一季度发案208起,占全市发案数三分之一。我院作为审判机关,严厉打击侵财诈骗犯罪,从重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2019年以来,我院共审理各类诈骗案件153件,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5件,判决被告人41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人,5-10年的2人,3-5年的15人,3年以下的20人。挽回经济损失159114.3元。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做一个情况通报:

一、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常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当前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而且活动分布在国际国内,政法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网络犯罪进一步压下去。”4月9日又再次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院从今年4月至12月开展社会治安、经济民生、农业农村三大领域违法犯罪和突出问题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其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涉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立足依法严惩,“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引深“断卡行动”,重点打击幕后金主、诈骗窝点、洗钱窝点骨干成员和长期专门从事“两卡”收购贩卖人员、与境外团伙直接勾连人员、将“两卡”邮寄至境外的物流公司和中转站人员。立足信用惩戒,重点惩戒开办贩卖“两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二、充分认清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趋势、表现形式、社会危害,进一步凝聚反诈骗共识。

根据对近几年我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梳理分析:男性被骗占第一位的案件是:网络贷款诈骗案件;女性被骗最多的案件是:“杀猪盘”类案件;年轻人被骗最多的案件是:刷单诈骗案件;手段更新最快的是: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学生被骗最多的案件是:校园贷诈骗案件;青少年被骗最多的案件是:网上购买游戏装备被骗案件。老百姓被骗后身心受到摧残,极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现将我院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诈骗手段、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十大类,供大家甄别防范,稍后我们将公布其中一些典型案例。

1、网上贷款诈骗

网贷诈骗是一种新型诈骗手段,犯罪分子通过在网页,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可以办理贷款的信息或者直接拨打电话联系,抓住受害人急需贷款的迫切心理,以无需抵押、低利息、手续简便等为诱饵诱惑受害人办理贷款,之后通过哄骗受害人先交纳保证金、手续费、刷流水账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

2、“杀猪盘”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网上交友婚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以结婚、生病、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网上招嫖、充话费打折、提升信用卡额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3、兼职刷单诈骗

犯罪分子许诺在各种网络平台刷得消费记录后,将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受害人完成前几单任务后都会很快收到回报,而当任务做多时,消费过大后,骗子就会切断与受害者的联系,导致受害者无法与犯罪分子取得联系。

4、校园贷诈骗

用“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声称能通过培训提高综合技能,夸大培训效果,签订培训合同,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与兼职诈骗结合,要求学生贷款购买手机等产品做“销售代理”,贷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很高,学生如不能如期还款,将迅速背上难以承受的债务压力;以提供工作为由,要求学生缴纳介绍费,收取介绍费后即消失。

5、投资返利、理财类诈骗

此类骗局通常标榜具有海外背景,从事的行业能赚取巨额利润,投资者将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初期,犯罪分子会按时返利,让投资者尝到甜头,继续追加投资后,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布股票、理财产品、期货现货虚假信息,诱骗事主投资后,再采取控制行情、代客操作、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6、假冒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犯罪分子假冒“警官”“检察官”“法官”等公职人员,谎称受害人涉嫌洗钱、贩毒等严重犯罪,诱导受害人将资金转入实为骗子持有的所谓“安全账户”,此类诈骗造成损失金额非常之大。

7、冒充熟人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熟悉的亲友手机号码、QQ和微信账号密码,掌握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从而获得信任,进而编造“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代缴话费”等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

8、冒充电商客服诈骗

非法获取事主网购信息,冒充电商客服人员以交易不成功退款为由,诱骗事主登录钓鱼网站,骗取个人银行信息,或指使事主在ATM机英文界面操作的方式骗取钱财。

9、虚假中奖诈骗

假借知名企业或热门电视节目,以网络、短信、电话、刮刮卡、信件等媒介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继而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邮资、税费为由骗取钱财。

10、利用实施“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诈骗

所谓民族资产解冻,是指20世纪80年代,一批不法分子谎称有一批民族资产需要解冻,缴纳一定费用就能获得巨额回报,近年来,犯罪分子又借助高效便捷的互联网通讯、金融工具实施此类犯罪,他们一般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编造所谓民族大业,精准扶贫、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较大回报为诱饵,骗取钱财。

针对以上花样迭出的诈骗手段,我们要提醒社会公众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一要”:“一不”是不轻信,对要求转账、汇款、扫二维码、索要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的,都要提高警惕,做到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不管诈骗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短信,不给诈骗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二不”是不透露,就是要筑牢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全国反诈专线“96110”求助咨询。“三不”是不转账,要学习了解银行卡常识,保证自己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决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或者转账前向对方进行核实。“一要”是如有“96110”来电,说明您正在被诈骗,一定要立即接听,以避免上当受骗。一旦被骗后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直接拨打110,并提供被骗资金汇入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三、加大反诈骗宣传力度,形成打击治理的强大合力。

当前,我们正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今天我们召开这个情况通报会就是践行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联系,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案情通报,揭露犯罪手法。同时,我院以巡回办案为载体,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普及反诈知识,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当好反诈宣传的“践行者”、“参与者”、“组织者”,全面提升群众的防骗防诈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电诈案件的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举全院之力、集全民之智,让防骗知识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反诈防诈的氛围,打好全社会防范打击电信诈骗的人民战争!

四、敦促犯罪分子把握好刑事政策,尽早投案自首。

人民法院正告那些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谁,只要胆敢以身试法,抗拒法律,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必须认清形势,放弃侥幸心理,悬崖勒马,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人民法院将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永林庭长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邵某诈骗案(女,2020年5月25日判决)

2018年9月—2019年7月间,邵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与被害人张某永、杨某红、薛某虹交往,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上述人员以谈恋爱、结婚、还贷、看病为由,骗取钱财443380元。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210000元,且就余款的偿还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考虑到被告人退款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宋某宁诈骗案(2019年6月20日判决)

2018年5月,宋某宁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梁某(女)结识,宋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以谈恋爱为名,与梁开始交往,取得梁的信任。交往过程中,通过编造清结货款、资金周转、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让梁从网络平台贷款,共诈骗梁某73992元,梁得知真相后,迫于网络平台催款压力和被骗的失落感,于2019年1月9日离家出走,在如家酒店服药自杀,后被其家人及时赶到救治,本案由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我院依法判处宋某宁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警示意义: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交友平台越来越多,其中有大量的犯罪分子隐藏其中,并且有男有女,我们在网上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犯分子的甜言蜜语和夸夸其谈所迷惑,不要轻易相信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谨防上当。

3、朱某芳、刘某梅、刘某琴诈骗案(女,2020年12月3日判决)

2016年-2019年间,朱某芳、刘某梅、刘某琴先后加入所谓的“民族大业”微信群,担任群级报单员,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为项目为由,以每单5元-100元不等的数额骗取钱财,朱某芳收取报单费152412元,刘某梅收取报单费113704元,刘某琴收取报单费28492元,后该三人又将上述款项的绝大部分转交给上级,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我院判处朱某芳有期徒刑2年4个月,判处朱某梅有期徒刑2年1个月,判处刘某琴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警示意义:本案的特点与其他一般诈骗案件在犯罪金额上有所区别,5元至100元对于大部分人来讲,认为自己即使损失也伤害后果不大,这种诈骗方式更具隐蔽性,本案告诫大家在投资过程中,不要被一些貌似高大上的项目迷惑,也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也不要因为投资金额小而放松警惕。

4、李某财、蔡某诈骗案(2020年1月2日判决)

2017年李某财与他人利用手机微信建立“晟势金鹰”微信群,以投资国家扶贫项目为名,承诺每笔投资200元,10天即可领取100元,20天后领取200元,30天后领取3000元,以此类推,下个月领取9000元,采用给最初少数投资人实现部分投资的手段,骗取全国各地微信群成员钱财。

2017年蔡某利用互联网建立“鑫缘斋”微信群,承诺一次性投资300元,平台送出价值2688元精美手链1串,10天还款100元,20天还款200元,全国系统公排后,1个月后享受平台分红3300元,投资零风险,复投利润返利8800元,宣称这是未来最具赚钱前景的十大行业之一,骗取微信群成员钱财。被告人李某财涉案金额360万元,蔡某涉案金额54万元,据此,本院判决李某财有期徒刑15年,蔡某有期徒刑11年。

警示意义:面对复杂多样的投资平台和投资产品,有投资需求的人一定要提高鉴别能力,尤其是网络投资,更需要提高警惕,要确实了解产品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千万不能只盯着高效益、高回报,很可能面临的是高风险和高陷阱。

5、娄某伟诈骗案(2020年12月17日判决)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娄某伟通过网络以售卖游戏装备的方式,先后骗取河北、河南、山西等不同省市被害人7名,骗得钱款813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5万元。据此,我院依法判处娄某伟有期徒刑3年3个月。

警示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平台,提醒各位网友在网上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切记使用可信交易平台,最好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在互联网上,不要存放个人身份、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发现被骗,要保留聊天记录,交易信息,汇款凭证等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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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

2021-05-13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山西风向标站(郭向阳)5月13日,忻府区法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通报会。忻府区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法官王海虹通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永林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会议由忻府区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徐晋源主持。

发布会现场

王海虹专委通报近年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

忻府区法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徐晋源主持了新闻通报会

近年来,随着手机、互联网等通讯工具的迅速普及,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和互联网等通信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呈现发案率高、犯罪空间大跨境远程控制,集团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花样繁多更趋隐蔽,诈骗手法逐步升级,受骗群体广泛等特点,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甚至造成个人和家庭悲剧。今年以来,我们山西省一季度发案涨幅全国排第3名,我区一季度发案208起,占全市发案数三分之一。我院作为审判机关,严厉打击侵财诈骗犯罪,从重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2019年以来,我院共审理各类诈骗案件153件,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5件,判决被告人41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人,5-10年的2人,3-5年的15人,3年以下的20人。挽回经济损失159114.3元。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做一个情况通报:

一、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常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当前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而且活动分布在国际国内,政法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网络犯罪进一步压下去。”4月9日又再次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院从今年4月至12月开展社会治安、经济民生、农业农村三大领域违法犯罪和突出问题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其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涉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立足依法严惩,“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引深“断卡行动”,重点打击幕后金主、诈骗窝点、洗钱窝点骨干成员和长期专门从事“两卡”收购贩卖人员、与境外团伙直接勾连人员、将“两卡”邮寄至境外的物流公司和中转站人员。立足信用惩戒,重点惩戒开办贩卖“两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二、充分认清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趋势、表现形式、社会危害,进一步凝聚反诈骗共识。

根据对近几年我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梳理分析:男性被骗占第一位的案件是:网络贷款诈骗案件;女性被骗最多的案件是:“杀猪盘”类案件;年轻人被骗最多的案件是:刷单诈骗案件;手段更新最快的是: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学生被骗最多的案件是:校园贷诈骗案件;青少年被骗最多的案件是:网上购买游戏装备被骗案件。老百姓被骗后身心受到摧残,极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现将我院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诈骗手段、表现形式归纳为以下十大类,供大家甄别防范,稍后我们将公布其中一些典型案例。

1、网上贷款诈骗

网贷诈骗是一种新型诈骗手段,犯罪分子通过在网页,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可以办理贷款的信息或者直接拨打电话联系,抓住受害人急需贷款的迫切心理,以无需抵押、低利息、手续简便等为诱饵诱惑受害人办理贷款,之后通过哄骗受害人先交纳保证金、手续费、刷流水账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

2、“杀猪盘”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网上交友婚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以结婚、生病、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网上招嫖、充话费打折、提升信用卡额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3、兼职刷单诈骗

犯罪分子许诺在各种网络平台刷得消费记录后,将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受害人完成前几单任务后都会很快收到回报,而当任务做多时,消费过大后,骗子就会切断与受害者的联系,导致受害者无法与犯罪分子取得联系。

4、校园贷诈骗

用“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声称能通过培训提高综合技能,夸大培训效果,签订培训合同,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与兼职诈骗结合,要求学生贷款购买手机等产品做“销售代理”,贷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很高,学生如不能如期还款,将迅速背上难以承受的债务压力;以提供工作为由,要求学生缴纳介绍费,收取介绍费后即消失。

5、投资返利、理财类诈骗

此类骗局通常标榜具有海外背景,从事的行业能赚取巨额利润,投资者将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初期,犯罪分子会按时返利,让投资者尝到甜头,继续追加投资后,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布股票、理财产品、期货现货虚假信息,诱骗事主投资后,再采取控制行情、代客操作、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6、假冒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犯罪分子假冒“警官”“检察官”“法官”等公职人员,谎称受害人涉嫌洗钱、贩毒等严重犯罪,诱导受害人将资金转入实为骗子持有的所谓“安全账户”,此类诈骗造成损失金额非常之大。

7、冒充熟人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熟悉的亲友手机号码、QQ和微信账号密码,掌握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从而获得信任,进而编造“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代缴话费”等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

8、冒充电商客服诈骗

非法获取事主网购信息,冒充电商客服人员以交易不成功退款为由,诱骗事主登录钓鱼网站,骗取个人银行信息,或指使事主在ATM机英文界面操作的方式骗取钱财。

9、虚假中奖诈骗

假借知名企业或热门电视节目,以网络、短信、电话、刮刮卡、信件等媒介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继而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邮资、税费为由骗取钱财。

10、利用实施“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诈骗

所谓民族资产解冻,是指20世纪80年代,一批不法分子谎称有一批民族资产需要解冻,缴纳一定费用就能获得巨额回报,近年来,犯罪分子又借助高效便捷的互联网通讯、金融工具实施此类犯罪,他们一般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编造所谓民族大业,精准扶贫、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较大回报为诱饵,骗取钱财。

针对以上花样迭出的诈骗手段,我们要提醒社会公众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一要”:“一不”是不轻信,对要求转账、汇款、扫二维码、索要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的,都要提高警惕,做到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不管诈骗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短信,不给诈骗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二不”是不透露,就是要筑牢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全国反诈专线“96110”求助咨询。“三不”是不转账,要学习了解银行卡常识,保证自己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决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或者转账前向对方进行核实。“一要”是如有“96110”来电,说明您正在被诈骗,一定要立即接听,以避免上当受骗。一旦被骗后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直接拨打110,并提供被骗资金汇入的账号和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三、加大反诈骗宣传力度,形成打击治理的强大合力。

当前,我们正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今天我们召开这个情况通报会就是践行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联系,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案情通报,揭露犯罪手法。同时,我院以巡回办案为载体,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普及反诈知识,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当好反诈宣传的“践行者”、“参与者”、“组织者”,全面提升群众的防骗防诈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电诈案件的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举全院之力、集全民之智,让防骗知识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反诈防诈的氛围,打好全社会防范打击电信诈骗的人民战争!

四、敦促犯罪分子把握好刑事政策,尽早投案自首。

人民法院正告那些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谁,只要胆敢以身试法,抗拒法律,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必须认清形势,放弃侥幸心理,悬崖勒马,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人民法院将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永林庭长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邵某诈骗案(女,2020年5月25日判决)

2018年9月—2019年7月间,邵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与被害人张某永、杨某红、薛某虹交往,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上述人员以谈恋爱、结婚、还贷、看病为由,骗取钱财443380元。

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210000元,且就余款的偿还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考虑到被告人退款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宋某宁诈骗案(2019年6月20日判决)

2018年5月,宋某宁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梁某(女)结识,宋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以谈恋爱为名,与梁开始交往,取得梁的信任。交往过程中,通过编造清结货款、资金周转、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让梁从网络平台贷款,共诈骗梁某73992元,梁得知真相后,迫于网络平台催款压力和被骗的失落感,于2019年1月9日离家出走,在如家酒店服药自杀,后被其家人及时赶到救治,本案由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我院依法判处宋某宁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警示意义: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交友平台越来越多,其中有大量的犯罪分子隐藏其中,并且有男有女,我们在网上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犯分子的甜言蜜语和夸夸其谈所迷惑,不要轻易相信各种不切实际的承诺,谨防上当。

3、朱某芳、刘某梅、刘某琴诈骗案(女,2020年12月3日判决)

2016年-2019年间,朱某芳、刘某梅、刘某琴先后加入所谓的“民族大业”微信群,担任群级报单员,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为项目为由,以每单5元-100元不等的数额骗取钱财,朱某芳收取报单费152412元,刘某梅收取报单费113704元,刘某琴收取报单费28492元,后该三人又将上述款项的绝大部分转交给上级,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我院判处朱某芳有期徒刑2年4个月,判处朱某梅有期徒刑2年1个月,判处刘某琴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警示意义:本案的特点与其他一般诈骗案件在犯罪金额上有所区别,5元至100元对于大部分人来讲,认为自己即使损失也伤害后果不大,这种诈骗方式更具隐蔽性,本案告诫大家在投资过程中,不要被一些貌似高大上的项目迷惑,也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也不要因为投资金额小而放松警惕。

4、李某财、蔡某诈骗案(2020年1月2日判决)

2017年李某财与他人利用手机微信建立“晟势金鹰”微信群,以投资国家扶贫项目为名,承诺每笔投资200元,10天即可领取100元,20天后领取200元,30天后领取3000元,以此类推,下个月领取9000元,采用给最初少数投资人实现部分投资的手段,骗取全国各地微信群成员钱财。

2017年蔡某利用互联网建立“鑫缘斋”微信群,承诺一次性投资300元,平台送出价值2688元精美手链1串,10天还款100元,20天还款200元,全国系统公排后,1个月后享受平台分红3300元,投资零风险,复投利润返利8800元,宣称这是未来最具赚钱前景的十大行业之一,骗取微信群成员钱财。被告人李某财涉案金额360万元,蔡某涉案金额54万元,据此,本院判决李某财有期徒刑15年,蔡某有期徒刑11年。

警示意义:面对复杂多样的投资平台和投资产品,有投资需求的人一定要提高鉴别能力,尤其是网络投资,更需要提高警惕,要确实了解产品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千万不能只盯着高效益、高回报,很可能面临的是高风险和高陷阱。

5、娄某伟诈骗案(2020年12月17日判决)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娄某伟通过网络以售卖游戏装备的方式,先后骗取河北、河南、山西等不同省市被害人7名,骗得钱款8130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5万元。据此,我院依法判处娄某伟有期徒刑3年3个月。

警示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平台,提醒各位网友在网上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切记使用可信交易平台,最好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在互联网上,不要存放个人身份、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发现被骗,要保留聊天记录,交易信息,汇款凭证等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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