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二、举报人应对举报情况的事实负责。编造虚假事实、恶意诬告陷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举报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鸦片、氯胺酮(K粉)、甲卡西酮(筋)、吗啡、大麻、可卡因、杜冷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用于举报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
(一)吸毒;
(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
(三)贩毒;
(四)制造、加工毒品;
(五)走私、运输、非法持有毒品;
(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七)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造毒品;
(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幼苗活动;
(九)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五、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局列支,经县禁毒办审查后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办理奖金兑现。举报人可亲自前往办理奖金兑现,也可委托他人办理,重特大案件奖金兑现可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举报一般涉毒行政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200元;
(二)举报多人涉毒行政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500元;
(三)举报一般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1000至5000元;
(四)举报重大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5000至20000元;
(五)举报特大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20000至50000元;
(六)举报人确有特殊重大贡献或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县禁毒委员会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七、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如作用同等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八、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县禁毒办审批,并在4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特殊情况的由禁毒办主任审批后可提前支付。
九、举报人领取奖金,承办单位办案人应当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凭证》,并注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举报人不愿提供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用代号或化名替代。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该帐号。
十、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具有监管职责,对执法办案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等方式弄虚作假欺骗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县财政局、县禁毒办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严格奖励酬金申报和发放管理。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举报线索仅限于本县管辖范围内。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七、本办法由代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如实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110 0350—5229005 13313503815
代 县 公 安 局
2020年4月1日
来源:代县公安
代县公安局
关于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县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二、举报人应对举报情况的事实负责。编造虚假事实、恶意诬告陷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举报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鸦片、氯胺酮(K粉)、甲卡西酮(筋)、吗啡、大麻、可卡因、杜冷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用于举报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
(一)吸毒;
(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
(三)贩毒;
(四)制造、加工毒品;
(五)走私、运输、非法持有毒品;
(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七)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造毒品;
(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幼苗活动;
(九)重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五、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局列支,经县禁毒办审查后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办理奖金兑现。举报人可亲自前往办理奖金兑现,也可委托他人办理,重特大案件奖金兑现可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举报一般涉毒行政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200元;
(二)举报多人涉毒行政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500元;
(三)举报一般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1000至5000元;
(四)举报重大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5000至20000元;
(五)举报特大涉毒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20000至50000元;
(六)举报人确有特殊重大贡献或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县禁毒委员会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七、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如作用同等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八、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县禁毒办审批,并在4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特殊情况的由禁毒办主任审批后可提前支付。
九、举报人领取奖金,承办单位办案人应当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凭证》,并注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举报人不愿提供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用代号或化名替代。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该帐号。
十、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具有监管职责,对执法办案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等方式弄虚作假欺骗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县财政局、县禁毒办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严格奖励酬金申报和发放管理。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举报线索仅限于本县管辖范围内。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七、本办法由代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如实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110 0350—5229005 13313503815
代 县 公 安 局
2020年4月1日
来源:代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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