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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一工队违规施工致一死四伤,包工头被判刑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违规施工工人殒命,包工头被判刑

繁峙县的白某红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竟然私自组织“草台班子”给他人施工,导致发生一死四伤的安全事故。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被告人白某红、薛利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十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薛某峰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成立建筑公司,计划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施工地址位于杏园乡原繁峙县石油公司院内。2020年4月16日左右,被告人薛某峰未经审批,通过赵某建介绍与被告人白某红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公司沉淀池墙体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白某红。被告人白某红在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情况下随即进行施工。

2020年4月22上午7时许,被告人白某红未等新建墙体完全凝固,即驾驶装载机回填沉淀池墙体。 9时许,被告人白某红组织人员施工时,承建的沉淀池北墙墙体发生垮塌,倒塌的墙体将正在沉淀池内施工作业的杨某文、侯某东、李某旺、薛某红、吴某生五人掩埋。 现场人员及繁峙县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将五名被困人员救出,杨某文、侯某东、李某旺、薛某红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吴某生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繁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调查组调查,认定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薛某峰、工队负责人白某红应承担事件主要责任。后经繁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生死因符合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文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旺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峰、白某红经口头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白某红、薛某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死亡一人、受伤四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红、薛某峰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红、薛某峰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薛某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东、李某旺、薛某红经济损失。

法官寄语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近日,山东栖霞五彩龙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名工人被困,大家在共同祈祷被困矿工能安然无恙的同时,也提醒我们,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天。近年来,一些所谓的“能人”,为谋取利益,私下里组建“建房游击队”,却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不少农村地区建房,很多是使用这种“建房游击队”,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丛生,缺乏安全措施,事故降临。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建筑安全设施的负责人,不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在作业中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法院依法对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罪罚其当。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建筑施工一定要找具有施工资质的正规建筑公司进行此类作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务必要牢记安全红线,避免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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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一工队违规施工致一死四伤,包工头被判刑

2021-01-21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违规施工工人殒命,包工头被判刑

繁峙县的白某红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竟然私自组织“草台班子”给他人施工,导致发生一死四伤的安全事故。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被告人白某红、薛利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十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薛某峰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成立建筑公司,计划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施工地址位于杏园乡原繁峙县石油公司院内。2020年4月16日左右,被告人薛某峰未经审批,通过赵某建介绍与被告人白某红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公司沉淀池墙体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白某红。被告人白某红在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情况下随即进行施工。

2020年4月22上午7时许,被告人白某红未等新建墙体完全凝固,即驾驶装载机回填沉淀池墙体。 9时许,被告人白某红组织人员施工时,承建的沉淀池北墙墙体发生垮塌,倒塌的墙体将正在沉淀池内施工作业的杨某文、侯某东、李某旺、薛某红、吴某生五人掩埋。 现场人员及繁峙县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将五名被困人员救出,杨某文、侯某东、李某旺、薛某红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吴某生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繁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调查组调查,认定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薛某峰、工队负责人白某红应承担事件主要责任。后经繁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生死因符合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文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旺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峰、白某红经口头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白某红、薛某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死亡一人、受伤四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红、薛某峰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红、薛某峰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薛某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东、李某旺、薛某红经济损失。

法官寄语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近日,山东栖霞五彩龙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名工人被困,大家在共同祈祷被困矿工能安然无恙的同时,也提醒我们,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天。近年来,一些所谓的“能人”,为谋取利益,私下里组建“建房游击队”,却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不少农村地区建房,很多是使用这种“建房游击队”,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丛生,缺乏安全措施,事故降临。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建筑安全设施的负责人,不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在作业中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法院依法对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罪罚其当。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建筑施工一定要找具有施工资质的正规建筑公司进行此类作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务必要牢记安全红线,避免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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