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新闻
“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 新闻发布会通稿



时间:2022年7月22日上午9点

地点: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中心

发布人员:

刘瑞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赵永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主持人:

郝 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

参会媒体:驻忻主要媒体单位、新闻网站及部分自媒体


郝伟: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院举行“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非常欢迎大家来参加本次发布会,同时对大家长期以来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山西日报、忻州日报、忻州电视台等20余家媒体单位,发布人员为我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刘瑞光,执行局局长赵永文,以及我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今天新闻发布会共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由刘瑞光副院长通报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第二项议程,由赵永文局长通报打击拒执典型案例。第三项议程,由我向大家通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刘院长介绍有关情况。


刘瑞光: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中院党组和栗向东院长,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忻州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

“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由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督导,从2022年5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开展的一次集中攻坚行动。重点攻坚涉农民工、涉银行业金融机构、涉黑恶刑事财产、涉村居“两委”、涉党政机关等五类执行案件。行动期间共组织集中执行启动、集中发放案款、集中敦促履行、集中强制腾退、集中财产处置五次统一主题执行周活动。通过此次集中攻坚,旨在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有力服务“六稳”“六保”,全面创优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法治山西、平安山西、诚信山西建设,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自今年5月18日“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忻州法院迅速贯彻落实全省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市委、市委政法委指示要求,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落实,两级法院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坐镇指挥、挂图作战,全体执行干警闻令而动,雷霆出击,抓住一切有利执行时机,争分夺秒,攻坚克难,一场执行攻坚行动在忻州大地以破竹之势全面展开。截至7月20日,全市法院累计出动警力2439人次,警车878 辆次,共执行完毕655案,执行和解399案,执行到位2.0931亿元,冻结存款4765.476万元,发放案款2.441亿元(含之前执行到位款项),限制高消费1040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646例,发布悬赏公告22例,传唤1828人,拘传52人,拘留16人,罚款2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9人,查封、扣押机器设备1处,查封、扣押车辆59辆,查封不动产81处,强制腾房4处,强制排除妨碍1案,交付申请人房屋1套,评估房产5处,评估厂房及设备1处,起到了“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忻州市委书记朱晓东,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分别对我院《忻州市“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情况报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忻州两级法院在“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中取得的战果和工作做法。

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吃透“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精神内核,自觉落实省、市“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行动中坚持定期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汇报工作,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自觉从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开展执行工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统筹机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协调对接机制和具体工作机制,在成立全市行动领导组的基础上,在法院内部成立执行实施专班、查人控车专班、打击拒执专班、失信惩戒专班和宣传专班等五个专班,明确各专班的具体职责、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各专班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规范管理。实行周例会工作机制,及时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本周重点工作,制定短期工作目标,确保任务安排具体到人;对行动战果实行周报告制度,对五类重点案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定人、项目定时、督导定点,科学掌握执行攻坚工作进度。

四是强化执行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出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和规范两级法院执行宣传工作。编发行动专报,及时报送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同志先后五次作出批示,肯定工作成绩,提出明确要求,鼓舞了士气。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开展执行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法院自媒体矩阵作用,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干扰执法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为深入开展集中攻坚行动营造了浓厚氛围。特别是在7月20日的敦促履行周活动中,我院同步全程进行线上直播,吸引共计13.6万人观看直播,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下一步,忻州两级法院将持续发扬连续作战、攻坚克难的精神,以决战决胜的信心和作风推动执行集中攻坚行动深入开展,让“老赖”无处遁形,为解决“执行难”和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郝伟:下面请赵永文局长通报典型案例。



赵永文: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1日,忻府区居民杜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忻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人刘某玲和运城市盐湖中学(该中学以下简称“盐湖中学”,系刘某玲自主创办的民办学校,刘某玲为该校董事长),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9月29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盐湖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盐湖中学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2017年1月11日,忻州中院向被执行人盐湖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盐湖中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6月5日,盐湖中学和杜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盐湖中学分三年归还杜某某借款2300万元;刘某玲为被执行人盐湖中学按期归还借款提供执行担保,若盐湖中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杜某某可凭该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玲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玲对此放弃抗辩权。后盐湖中学未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30日,忻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某玲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十日内归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的利息,忻州中院向被告人刘某玲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刘某玲收到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判决、裁定,亦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12月4日,忻州中院将刘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报告财产,忻州中院作出拘留决定书,从2018年12月3日起被告人刘某玲被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8日,刘某玲向忻州中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同日,被告人刘某玲出具《承诺书》一份。2019年1月4日,刘某玲委托冉某兰向忻州中院执行款账户汇款10万元,此后再未履行执行义务。2018年8月31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玲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决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四万元,并责令具结悔过。

另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玲曾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到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南京市等地旅游、消费。刘某玲于2015年10月将盐湖中学承包给卢某某经营,期限15年,承包费三年一个阶段提前交费,第二阶段费用2019年至2022年,三年合计790万元。刘某玲在2019年以来收取第二阶段承包费中,让卢某某以现金或房产抵顶代还其他人借款1300余万元,未用于清偿债权人杜某某的债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该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

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执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告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长期未能实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受到损害,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对本案的审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告诫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警示教育妄图抗拒、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确保实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9日,戎某某被卢某福驾驶的属于李某红的无牌无证红岩自卸货车上掉落的树墩砸伤,戎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12月2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红与卢某福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李某红、卢某福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红同卢某福连带赔偿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7618元。该判决书自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人均未履行赔偿义务,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忻府区法院申请执行,忻府区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李某红、卢某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全部财产情况,但被告人李某红未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红将本人所有的红岩金刚重型自卸车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将打工所得约十余万元全部用于自家建房装修、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等,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2月1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红、被执行人卢某福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卢某福向戎某某赔偿12.05万元,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福达成执行和解。因被告人李某红仍未履行判决,2018年7月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告人李某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2018年7月6日执行司法拘留,并继续向被告人李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红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7月27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2.5万元,2018年11月21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0.2万元。

2018年8月,忻府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5月27日,由被告人李某红家属向受害人戎某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戎某某对李某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对李某红从轻处理。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红适用社区矫正。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非法处置财产,故意逃避执行,其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对此情形执行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李某红家属积极向受害人归还借款并取得其谅解,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另一方面,鉴于李某红认罪认罚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宁武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100万元。被执行人武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方查探后亦未与其取得联系,最终向其公告送达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对武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摸底清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或得知被执行人下落后再恢复执行。

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反映,发现被执行人出现在太原市某小区附近,经常去朋友的茶馆,希望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过三天两夜的蹲守和暗中调查,干警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身影。6月18日中午,执行法官又接到消息,被执行人出现在某活动庆典现场。执行法官迅速召集干警分别从忻州、宁武出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找到武某某。武某某表示自己无履行能力,最多能筹到两三万元。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其带回宁武法院并办理司法拘留手续,武某某立即改口说可以履行20万元。6月19日,在将被执行人武某某送往忻州市拘留所途中,武某某又说自己可以履行30万元;体检完毕后,武某某再次改口可以履行50万元;在忻州市拘留所即将接收其时,武某某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付80万元解决该案,并主动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80万元了结此案,放弃剩余20万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承诺,执行人员决定依法按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告知武某某,待其履行完毕后,将第一时间对其提前解除拘留。6月20日,被执行人通过朋友将80万元案款转至宁武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至此,案件案结事了,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忻州市拘留所,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的过程中,仍存在侥幸心理,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但在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和高压之下逐步提高履行金额,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承担了强制措施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本案旨在提醒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不要错误认为拖推等的消极行为就能规避法律义务,倡导自觉履行义务而非消极应对,以身试法的“老赖”必将追悔莫及。同时本案的执结得益于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和执行法官的快速反应。提供执行线索不仅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更是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希望能够进一步发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监督恶意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促进案件高效执结。


郝伟: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由我向大家通报《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开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敦促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凡在山西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且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与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机构、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贷款、投资、特定行业任职,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限制参与建设项目招标、购买房产土地,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入党入伍、评优晋级,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出入境、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以及媒体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在减刑时从严掌握,不予假释。

六、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我们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2022年7月19日。

媒体朋友们,刚才宣读的《通告》是全省集中敦促履行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集中督促履行周,忻州两级法院迅速对终本和在执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具有失信情形的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公布了执行线索举报电话,深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城乡广场公园等场所张贴《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4708份,集中传唤被执行人 244名,督促履行157人,对 151名被执行人进行约谈训诫,对涉执村(居)委的69名负责人进行专项约谈敦促,并逐案制定履行计划,公开审理宣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2起,拒执罪立案1起。除了督促通告和典型案例,我们还发布了大量悬赏公告、失信名单、举报电话、工作举措、行动战果,这些都需要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共同参与,和我们一起进行全方位、高频度的宣传推广,切实提升“尊重法律、弘扬诚信、制裁失信”的执行宣传覆盖面、传播力和影响力。当前,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执行就是普法、宣传就是办案”的理念,特别是在拓宽宣传渠道、媒体直播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改进。在此也希望媒体朋友能够更多地关注和宣传推广我院新媒体矩阵。有任何工作需要,法院将全力做好配合。真诚期望能够和大家进行更深更广的良性互动合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议程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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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 新闻发布会通稿

2022-07-22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时间:2022年7月22日上午9点

地点: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中心

发布人员:

刘瑞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赵永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主持人:

郝 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

参会媒体:驻忻主要媒体单位、新闻网站及部分自媒体


郝伟: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院举行“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非常欢迎大家来参加本次发布会,同时对大家长期以来对全市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山西日报、忻州日报、忻州电视台等20余家媒体单位,发布人员为我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刘瑞光,执行局局长赵永文,以及我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今天新闻发布会共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由刘瑞光副院长通报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第二项议程,由赵永文局长通报打击拒执典型案例。第三项议程,由我向大家通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刘院长介绍有关情况。


刘瑞光: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中院党组和栗向东院长,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忻州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

“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由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督导,从2022年5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开展的一次集中攻坚行动。重点攻坚涉农民工、涉银行业金融机构、涉黑恶刑事财产、涉村居“两委”、涉党政机关等五类执行案件。行动期间共组织集中执行启动、集中发放案款、集中敦促履行、集中强制腾退、集中财产处置五次统一主题执行周活动。通过此次集中攻坚,旨在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有力服务“六稳”“六保”,全面创优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法治山西、平安山西、诚信山西建设,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自今年5月18日“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忻州法院迅速贯彻落实全省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市委、市委政法委指示要求,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落实,两级法院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坐镇指挥、挂图作战,全体执行干警闻令而动,雷霆出击,抓住一切有利执行时机,争分夺秒,攻坚克难,一场执行攻坚行动在忻州大地以破竹之势全面展开。截至7月20日,全市法院累计出动警力2439人次,警车878 辆次,共执行完毕655案,执行和解399案,执行到位2.0931亿元,冻结存款4765.476万元,发放案款2.441亿元(含之前执行到位款项),限制高消费1040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646例,发布悬赏公告22例,传唤1828人,拘传52人,拘留16人,罚款2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9人,查封、扣押机器设备1处,查封、扣押车辆59辆,查封不动产81处,强制腾房4处,强制排除妨碍1案,交付申请人房屋1套,评估房产5处,评估厂房及设备1处,起到了“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忻州市委书记朱晓东,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分别对我院《忻州市“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情况报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忻州两级法院在“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中取得的战果和工作做法。

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吃透“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精神内核,自觉落实省、市“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行动中坚持定期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汇报工作,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自觉从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开展执行工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统筹机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协调对接机制和具体工作机制,在成立全市行动领导组的基础上,在法院内部成立执行实施专班、查人控车专班、打击拒执专班、失信惩戒专班和宣传专班等五个专班,明确各专班的具体职责、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各专班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规范管理。实行周例会工作机制,及时总结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本周重点工作,制定短期工作目标,确保任务安排具体到人;对行动战果实行周报告制度,对五类重点案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定人、项目定时、督导定点,科学掌握执行攻坚工作进度。

四是强化执行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出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和规范两级法院执行宣传工作。编发行动专报,及时报送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同志先后五次作出批示,肯定工作成绩,提出明确要求,鼓舞了士气。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开展执行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法院自媒体矩阵作用,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干扰执法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为深入开展集中攻坚行动营造了浓厚氛围。特别是在7月20日的敦促履行周活动中,我院同步全程进行线上直播,吸引共计13.6万人观看直播,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下一步,忻州两级法院将持续发扬连续作战、攻坚克难的精神,以决战决胜的信心和作风推动执行集中攻坚行动深入开展,让“老赖”无处遁形,为解决“执行难”和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郝伟:下面请赵永文局长通报典型案例。



赵永文: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1日,忻府区居民杜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忻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人刘某玲和运城市盐湖中学(该中学以下简称“盐湖中学”,系刘某玲自主创办的民办学校,刘某玲为该校董事长),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9月29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盐湖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盐湖中学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2017年1月11日,忻州中院向被执行人盐湖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盐湖中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6月5日,盐湖中学和杜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盐湖中学分三年归还杜某某借款2300万元;刘某玲为被执行人盐湖中学按期归还借款提供执行担保,若盐湖中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杜某某可凭该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玲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玲对此放弃抗辩权。后盐湖中学未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30日,忻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某玲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十日内归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的利息,忻州中院向被告人刘某玲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刘某玲收到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判决、裁定,亦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12月4日,忻州中院将刘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报告财产,忻州中院作出拘留决定书,从2018年12月3日起被告人刘某玲被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8日,刘某玲向忻州中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同日,被告人刘某玲出具《承诺书》一份。2019年1月4日,刘某玲委托冉某兰向忻州中院执行款账户汇款10万元,此后再未履行执行义务。2018年8月31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玲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决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四万元,并责令具结悔过。

另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玲曾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到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南京市等地旅游、消费。刘某玲于2015年10月将盐湖中学承包给卢某某经营,期限15年,承包费三年一个阶段提前交费,第二阶段费用2019年至2022年,三年合计790万元。刘某玲在2019年以来收取第二阶段承包费中,让卢某某以现金或房产抵顶代还其他人借款1300余万元,未用于清偿债权人杜某某的债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该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

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执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告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长期未能实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受到损害,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对本案的审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告诫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警示教育妄图抗拒、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确保实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9日,戎某某被卢某福驾驶的属于李某红的无牌无证红岩自卸货车上掉落的树墩砸伤,戎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12月2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红与卢某福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李某红、卢某福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红同卢某福连带赔偿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7618元。该判决书自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人均未履行赔偿义务,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忻府区法院申请执行,忻府区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李某红、卢某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全部财产情况,但被告人李某红未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红将本人所有的红岩金刚重型自卸车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将打工所得约十余万元全部用于自家建房装修、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等,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2月1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红、被执行人卢某福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卢某福向戎某某赔偿12.05万元,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福达成执行和解。因被告人李某红仍未履行判决,2018年7月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告人李某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2018年7月6日执行司法拘留,并继续向被告人李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红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7月27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2.5万元,2018年11月21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0.2万元。

2018年8月,忻府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5月27日,由被告人李某红家属向受害人戎某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戎某某对李某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对李某红从轻处理。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红适用社区矫正。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非法处置财产,故意逃避执行,其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对此情形执行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李某红家属积极向受害人归还借款并取得其谅解,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另一方面,鉴于李某红认罪认罚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宁武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100万元。被执行人武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方查探后亦未与其取得联系,最终向其公告送达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对武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摸底清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或得知被执行人下落后再恢复执行。

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反映,发现被执行人出现在太原市某小区附近,经常去朋友的茶馆,希望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过三天两夜的蹲守和暗中调查,干警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身影。6月18日中午,执行法官又接到消息,被执行人出现在某活动庆典现场。执行法官迅速召集干警分别从忻州、宁武出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找到武某某。武某某表示自己无履行能力,最多能筹到两三万元。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其带回宁武法院并办理司法拘留手续,武某某立即改口说可以履行20万元。6月19日,在将被执行人武某某送往忻州市拘留所途中,武某某又说自己可以履行30万元;体检完毕后,武某某再次改口可以履行50万元;在忻州市拘留所即将接收其时,武某某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付80万元解决该案,并主动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80万元了结此案,放弃剩余20万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承诺,执行人员决定依法按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告知武某某,待其履行完毕后,将第一时间对其提前解除拘留。6月20日,被执行人通过朋友将80万元案款转至宁武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至此,案件案结事了,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忻州市拘留所,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的过程中,仍存在侥幸心理,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但在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和高压之下逐步提高履行金额,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承担了强制措施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本案旨在提醒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不要错误认为拖推等的消极行为就能规避法律义务,倡导自觉履行义务而非消极应对,以身试法的“老赖”必将追悔莫及。同时本案的执结得益于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和执行法官的快速反应。提供执行线索不仅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更是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希望能够进一步发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监督恶意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促进案件高效执结。


郝伟: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由我向大家通报《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开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敦促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凡在山西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且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与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机构、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贷款、投资、特定行业任职,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限制参与建设项目招标、购买房产土地,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入党入伍、评优晋级,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候选人,限制出入境、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以及媒体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在减刑时从严掌握,不予假释。

六、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我们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2022年7月19日。

媒体朋友们,刚才宣读的《通告》是全省集中敦促履行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集中督促履行周,忻州两级法院迅速对终本和在执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具有失信情形的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公布了执行线索举报电话,深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城乡广场公园等场所张贴《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4708份,集中传唤被执行人 244名,督促履行157人,对 151名被执行人进行约谈训诫,对涉执村(居)委的69名负责人进行专项约谈敦促,并逐案制定履行计划,公开审理宣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2起,拒执罪立案1起。除了督促通告和典型案例,我们还发布了大量悬赏公告、失信名单、举报电话、工作举措、行动战果,这些都需要媒体朋友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共同参与,和我们一起进行全方位、高频度的宣传推广,切实提升“尊重法律、弘扬诚信、制裁失信”的执行宣传覆盖面、传播力和影响力。当前,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执行就是普法、宣传就是办案”的理念,特别是在拓宽宣传渠道、媒体直播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改进。在此也希望媒体朋友能够更多地关注和宣传推广我院新媒体矩阵。有任何工作需要,法院将全力做好配合。真诚期望能够和大家进行更深更广的良性互动合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议程到此全部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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