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开行山西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赵磊带队的调研组来到我市调研指导,并召开座谈会。副市长李硕出席会议并讲话,市金融办、发改、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赵磊简要介绍了国开行政策优势,并就金融支持重大项目融资提出工作建议。他说,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将紧扣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化融资服务顶层设计,不断加大信贷对忻州市水利、农业等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开启双方合作的新篇章。李硕表示,忻州与国开行的合作有着良好基础,希望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战略支撑作用,创新融资模式,扩大授信规模,找准应用场景,强化项目对接,在忻州市水利、农业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以政策优势、实力优势助力忻州发展。我市将建立完善双方深化沟通合作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以最大诚意、最佳服务、最优政策,为国开行在忻发展创造最好环境、最优生态,推动双方合作结出丰硕成果,共享高质量发展新机遇。来源:忻州日报
5月31日,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海亮一行来到我市,就促进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副市长贾玲香主持会议并讲话。会上,市人社局汇报了2023年全市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情况;市财政局汇报了全市财政库款调度保障工资发放情况;市卫健委汇报了全市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情况;参会双方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汇报后,调研组认为,忻州市充分认识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挖潜增效,有效提高了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调研组指出,非营利性服务业的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忻州市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业特点,掌握运行情况,锚定年度目标,深入分析当前形势和存在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不断推动非营利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贾玲香表示,将以此次省厅调研为契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机制,对标制定措施,落细落实绩效工资、补贴奖励各项惠民政策,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确保全省非营利性服务业发展目标顺利达成,为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忻州贡献。来源:忻州日报
6月1日,我市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暨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新年及市应急局、工信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硬措施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建立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风险分级防控长效机制,管控老旧装置安全风险,防控带“病”运行装置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风险;要持续开展化工园区整治提升,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的相关要求,以“十有两禁”整治提升为目标,不断完善机构人员、实训基地、消防设施、公用工程等整治提升工作,加快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和封闭化管理;要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及时查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整治出租场地违法生产、一证多址、人证不一、产品与批准不符等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行为的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要从严开展执法检查,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责任清单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执法计划开展年度执法检查。作者:张志远来源:忻州日报▌“山西风向标站”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及时更正或删除。互联网是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尊重原创,崇尚分享。
5月31日,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范建民率市政协党组和主席班子成员一行走访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机关。副市长贾玲香,市政协副主席张文斌、吴瑞峰、王海英、武志英,秘书长王培雄,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相关同志参加活动。范建民一行来到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机关,看望工作人员,与他们亲切交流,详细了解组织建设、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情况。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各自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大家围绕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如何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开展了座谈交流。范建民强调,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引领广大成员传承弘扬与党同心、爱国为民、精诚合作、敬业奉献的优良传统,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夯实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要坚守合作初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扣市委关心关注的大事要事、紧扣全市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紧扣存在的困难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强民主监督,广泛凝心聚力,努力在推动忻州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刘鑫林来源:忻州日报▌“山西风向标站”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及时更正或删除。互联网是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尊重原创,崇尚分享。
李建国参加6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司长刘洪生一行来到我市,围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若干工作措施”开展调查研究,省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李志强,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国一同调研。刘洪生一行先后深入到我市五台山沙棘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恒跃锻造有限公司、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有限公司(杂粮文化展示馆)等地,认真听取企业负责人情况汇报,详细了解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情况。刘洪生充分肯定了我市标准化工作。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标准引领、标准协同,提升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助力产业转型升级;要重点推进标准化平台和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产才融合、实力雄厚的检验检测服务产业集群;要加快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统筹推进企业、行业、产业质量提升,有效发挥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李建国表示,忻州市要以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研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紧紧围绕“2+6”省市专业镇建设、忻州地方特色产业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紧扣“高质量”和“一体化”两大目标,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色和工作实际,与太原、晋中、吕梁、阳泉4市在签署山西中部城市群标准化战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标准引领作用,以标准化助力市场主体增动力、挖潜力、激活力,努力推进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持续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作者:刘鑫林来源:忻州日报▌“山西风向标站”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及时更正或删除。互联网是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尊重原创,崇尚分享。
“今年以来,法兰运输物流、原材料市场价格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波动,导致法兰锻造相关企业的运行压力整体变大。但税务部门出台了‘锻乡税客’系列举措,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支持。”近日,山西管家营法兰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张慧青说。定襄素有“一斗芝麻铁匠”的美誉。2022年“定襄法兰”成功入选山西省首批十大省级重点专业镇,为定襄法兰提供了发展先机,但也考验定襄法兰的破局能力,尤其在锻造产业的集群发展水平、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关联度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定襄县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定襄法兰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张慧青提到的“锻乡税客”系列举措,就是税务部门以县级局税费服务管理现代化改革为契机,提出10条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兰专业镇税收管理举措。包括设立“锻造行业办税服务专厅”、打造“智慧微舱”、设立“税务蓝服务站”、实施纵向环节全链条服务、开展横向分级分类针对性帮扶、“一企一策”全生命周期税收健康体检服务和推出“法兰指数”税收分析报告“拳头产品”等亮点举措,形成以“锻乡税客”为品牌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案例。多措并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和税务部门长板优势,为法兰企业提供贴心、高效、便捷的服务,用“税动能”推动法兰专业镇高质量发展逐浪远航。在锻造行业办税服务专厅,山西宝航重工负责人李哲峰通过“税务蓝服务站”专岗专人的“绿色通道”,不到10分钟办理了退税业务。“不用提交纸质资料,不用排长队等候,核实完款项和数据后,上午办理退税业务,下午就用到账的715万元退税款支付了下一轮订单的原材料费用,真是既快捷又方便!”张慧青说。定襄县税务局局长张伟表示,将进一步加力支持法兰锻造产业链“链主”企业,体现税务担当,作出税务贡献。作者:任志霞来源:忻州日报▌“山西风向标站”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及时更正或删除。互联网是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尊重原创,崇尚分享。
5月3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忻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源主持并讲话,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市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负责起草《条例(草案)》课题组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就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以及起草条例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条例(草案)》主要内容进行了逐条解读,各参会职能部门负责人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并提出修改意见。王源强调,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充分借鉴采纳,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内容;要注重实践、重视现实,回答好家政服务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精益求精、科学管用,确保立法合理可行,并通过立法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政服务市场,推动全市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作者:张林泉来源:忻州日报▌“山西风向标站”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及时更正或删除。互联网是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尊重原创,崇尚分享。
5月31日上午,我市举行2023年“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新年出席仪式并宣布活动正式启动。市公安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县(市、区)设立分会场。今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赵新年就开展好我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三点意见: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二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要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切实担负起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导的工作职责。要突出重点,要突出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和“6·16”宣传咨询日两个重点时段,展现出“安全生产月”新气象、新作为。要强化宣传,要统筹协调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加大报道力度、增加报道频次,要运用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积极宣传推广好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凝聚安全发展正能量。三是全民参与,注重实效,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持续向好。要与排查整治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安全生产宣传“五进”活动相结合,营造“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为忻州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者:李涛来源:忻州日报▌“山西风向标站”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及时更正或删除。互联网是资源共享的生态圈,我们尊重原创,崇尚分享。
202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三十一周年。为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宣传,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强大共识,展示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把推进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放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高度来谋划,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湿地保护和生态恢复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分别提出,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大力推进湿地保护和生态恢复、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湿地保护法,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也是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性立法,为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认真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湿地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司法之力为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我国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的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和重点湖河湿地滩涂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保护范围涉及黑龙江兴凯湖湿地、江苏盐城沿海滩涂湿地、安徽三汊河湿地、湖南东江湖湿地、上海长江河口滩涂湿地、浙江杭州湾湿地、福建泉州湾河口湿地、广东海珠湿地等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湿地保护区。上述湿地重点保护且被大众熟知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丹顶鹤、麋鹿、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白鲟、东方白鹳、白头鹤、白尾海雕、金雕、虎头海雕等数十种,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种类更是数不胜数,孕育着异常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这十二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为子孙后代留下大美湿地的不懈努力,对进一步加强湿地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也是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的具体行动,对彰显我国大国担当,推动湿地保护全球进程,具有积极意义。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一、韩某辉等二十二人非法狩猎案二、顾某、陈某官非法狩猎案三、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四、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五、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六、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七、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九、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十二、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一、韩某辉等二十二人非法狩猎案【基本案情】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韩某辉、魏某晏各自到广东省清远市找被告人黄某、姚某飞协商,由黄某、姚某飞收购该二人猎捕所获野鸭。2019年9月,韩某辉、魏某晏共谋在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附近猎捕野鸭。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魏某晏联系梁某平等被告人,采取在保护区湿地深处架设粘网、用扩音器播放禽类鸣叫方式诱捕野鸭;魏某晏联络黄某、姚某飞进行销售,韩某辉负责运输、发货。韩某辉、魏某晏等二十名被告人共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7319只,黄某、姚某飞合计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10602只。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本案二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裁判结果】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辉等二十二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要作用,分别认定了主犯、从犯;并根据各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及犯罪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共计396600元,并没收犯罪工具。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兴凯湖湿地是位于中俄边界处的国际重要湿地,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与生物圈保护网络,是候鸟的驿站和天堂,有记录的鸟类达200多种,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更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非法猎捕、倒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威胁生态平衡,还容易造成病毒、寄生虫的感染传播。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全案二十二名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的刑事责任,不仅对非法猎捕鸟类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还对非法收购、倒卖野生动物资源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是人民法院在环境生态保护领域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鲜活案例。二、顾某、陈某官非法狩猎案【基本案情】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组织人员在九段沙江亚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境保护志愿工作,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尔后,该公司委托被告人顾某开展上述受托事项。顾某经与被告人陈某官事先商议,由顾某以鸟类环境保护志愿者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以每只15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官,共计68只。某日交易后,顾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待售野鸭33只。经认定,上述101只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500元。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顾某、陈某官提起公诉。【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陈某官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顾某受委托在自然保护区捕捉雁鸭类野鸟,本应是为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预警采样及环境保护志愿工作需要,且其在受委托期间接受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其罔顾工作要求,以特殊身份掩护非法目的,进行非法狩猎,行为恶劣,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予严厉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区分主从犯,其中顾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相对于陈某官更大,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遂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官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九段沙自然保护区是上海市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长江口地区唯一基本保持原生状态的河口湿地,是长江口地区鱼类区系最具代表性的区域,拥有着丰富、珍贵的生物资源,同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全年禁止狩猎区域。本案被告人身为九段沙自然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本应履行湿地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职责,但其利用环境志愿工作者身份便利,以非法目的进行狩猎,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偷运外售,行为恶劣。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形,对该环境保护志愿者处以较重刑罚,对于加强湿地管理,规范环境保护志愿工作人员行为,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三、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2日晚,邱某驾驶渔船至湖南省资兴市黄草镇丰林村牛角塘组“桎木垅”东江湖水域,网捕大量翘嘴鱼,随即在渔船上将捕获的鱼全部剖掉,并将内脏取出扔进湖中。之后,邱某联系案外人胡某前来收购,在等待胡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邱某捕获的翘嘴鱼重118.9公斤。经湖南省资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邱某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区域属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渔获物蒙古红鲌属保护区内保护物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邱某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环境生态修复资金1万元。【裁判结果】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保护物种蒙古红鲌118.9公斤用于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某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1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资兴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邱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对邱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案发水域位于东江湖国家湿地公园。东江湖位于湖南省东南部,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一类水质标准,被誉为“湘南洞庭”。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东江湖浙水资兴段大刺鳅、条纹二须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实行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该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考虑到违法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悔罪表现,对其从宽处罚,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同时,为有效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宣传湿地渔业资源保护,人民法院深入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并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庭审,通过网络直播庭审、以案释法,吸引数千人次进入直播间,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方式讲好了法治故事。四、蒋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基本案情】蒋某林承包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六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无公害水稻(稻虾轮作模式)。2019年秋、冬季,蒋某林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林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林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林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后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林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林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丰自规局对蒋某林的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按照550元/亩补偿107800元的行为违法;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蒋某林经济损失367161元。【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林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遂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林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江苏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地处江苏中部沿海,是我国最大的滩涂湿地保护区之一。保护区内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丹顶鹤、白鹤、黑鹳、遗鸥等,二级保护动物大天鹅、鸳鸯等,以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鸟禽。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承包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取对野生鸟禽不会造成伤害的方式驱赶,对于承包人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五、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基本案情】2021年4月,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与十一塘路北侧擅自搭建项目部。2022年4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东至杭州湾新区沿海滩涂、南至十一塘、西至兴慈五路十一塘横江桥、北至已批临时用地,涉及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滩涂。2022年4月26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慈溪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项目部的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030元。宁波某工程队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2022年10月28日,慈溪自规局向宁波某工程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慈溪自规局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裁判结果】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宁波某工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慈溪自规局催告,宁波某工程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慈溪自规局申请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波市自规局前湾新区分局组织实施。【典型意义】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对沿岸流入的各种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气候的功能。案涉滩涂地段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临近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滩涂建设项目部且占地面积较大,不仅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滩涂的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发挥造成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占用滩涂行为,有力推动了滩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六、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11日,姜某将其购买的毒药与面粉、面包虫等食物混合后,在蚌埠市淮上区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抛撒。侦查机关在姜某家中和三汊河湿地姜某抛撒食物的附近发现被毒死的鸟类共计13种66只。经鉴定,被毒死的普通鵟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灰喜鹊、棕背伯劳、雉鸡、黑水鸡、山斑鸠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灰喜鹊、棕背伯劳等还被列为《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姜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姜某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66只野生鸟类造成的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4900元。【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遂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案涉动物尸体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麦麸(含有面包虫)1750克、老鼠药与面粉混合物3950克和色拉油400克依法予以没收;姜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4900元(已支付)、专家评估费500元(已支付)。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淮河流域保存较好的一块平原沼泽型草本自然湿地,是鸟类的天堂,栖息于此的国家二级保护鸟类有三种,安徽省一级、二级保护鸟类共十余种。被告人用投放有毒饵料的方法非法捕猎、杀害鸟类,不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而且给湿地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严法治观在环境资源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此外,考虑到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乡镇、村庄较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位置竖立警示教育牌,并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在该地增殖放流,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判决生效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蚌埠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蚌埠市禹会区、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安徽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协议,加强湿地协调保护力度,将湿地资源保护从末端前移到诉源、治未病,共同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七、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裁判结果】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四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典型意义】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其中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财产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人民法院积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投放其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此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万元。【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其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长荡湖生态的健康稳定对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庭审邀请了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网络同步直播,10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提升了公众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和湿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九、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降低其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以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沈某松指使污泥操作工沈某法等人,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并将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污水2万余吨排放至厂区北侧河道中。该河道流经下渚湖湿地。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上述违法事实。经鉴定,排放废水显著超过外环境地表水本底值,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595155元-618130元,鉴定评估费用9万元。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的沈某松、沈某法等人作出另案刑事判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5155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9万元。【裁判结果】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采用轮流定时关闭或打开污水站标排口的污水出水口阀门以及清水管道阀门的方式,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动取水样,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河道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德清县某绢纺塑化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95155元和鉴定评估费9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下渚湖湿地是长三角地区生态系统多样性高、原生状态保持最完整的天然湿地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被告公司在下渚湖湿地周边水域排放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工业废水,严重污染水体和湿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责任,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积极引导被告购买湿地碳汇,并将碳汇认购金定向用于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湿地生态涵养系统,提高下渚湖湿地水系自我净化和碳汇功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1日3时30分,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沿江苏省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华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裁判结果】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华所驾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典型意义】盐城黄海湿地是我国首处滨海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其生态功能和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黄海湿地纵跨多个行政区域,存在多头管理、管理盲区现象。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按照“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判决义务人全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存在管理和保护漏洞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推动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对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机制具有示范意义。十一、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诉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以下简称崇明海塘所)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关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协议》,约定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约2.7万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其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崇明海塘所。2009年2月,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崇明海塘所曾于2019年、2020年三次向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为此,崇明海塘所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崇明海塘所返还案涉引水河疏拓、护岸保滩工程费用等,并赔偿建造地上物经济损失等,确认案涉滩涂归该公司使用。【裁判结果】审理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并提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风险。经组织调解,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沙料堆场未腾退,亦未停止生产。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滩涂的使用权,现租赁期限届满,该公司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遂判决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将案涉滩涂腾退、归还给崇明海塘所;同时,崇明海塘所返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约保证金。宣判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奚西支堤沿岸属于长江口滩涂,地处我国弧形黄金海岸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位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崇明东滩湿地”及亚太地区迁徙水鸟的重要通道“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毗邻。本案中,被告长期在长江沿岸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如不及时规制,将造成长江口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驻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平台,引导被告先行腾退部分滩涂,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对于被告拒绝腾退区域,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滩涂区域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十二、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基本案情】
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公示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牛志强,男,汉族,1971年9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襄垣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拟提名为县(区)长候选人。史淑枝,女,汉族,1974年12月生,大学,民进会员,现任民进长治市委主委(正处长级),拟任市直单位正职。刘 忠,男,汉族,1968年3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潞州区委副书记,拟任市直单位正职。武虹波,男,汉族,1978年10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沁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拟任市直单位正职。李 峰,男,汉族,1971年1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长子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拟任市直单位正职。李 明,男,汉族,1973年6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潞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拟任市直单位正职。郭建勇,男,汉族,1975年1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上党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一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为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公示时间从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6日。公示期间,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长治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来信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长治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邮编:046000举报电话:0355-12380,0355-2112075、2192600(传真)短信举报:182-355-1238012380举报网站:http://www.cz12380.gov.cn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2023年5月30日 中共大同市委组织部公示大同市委组织部公示(公示时间从5月29日至6月2日)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高艳萍,女,1968年5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拟任市直事业单位正职。王雅丽,女,1968年1月生,大学,无党派,现任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拟任市直事业单位正职。卢杉,1974年7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拟任市直事业单位正职。张晋华,1973年12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市第五人民医院(山西大同学附届第一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拟任市直事业单位正职。来源:上党先锋号、山西青年报新闻眼
晋公网安备 140924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