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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忻州一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将启动收费

关于公开征求《繁峙县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符合市场化的停车设施供给与服务的收费定价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起草了《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sjwdlf@163.com
2.通讯地址:繁峙县滹源西大街县发展和改革局
(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电话:0350—552677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繁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日
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符合市场化的停车设施供给与服务的收费定价机制,根据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忻发改发〔2018〕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繁峙县境内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等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管理。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导机动车停放服务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住建和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泊位或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场的监督指导。
(三)人防部门要加强利用公共人防工程开展停车服务的监督指导。
(四)建设或经营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泊位或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场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停车收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外,按照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程序
停车服务企业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停车场车位、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复印件等资料。
停车服务企业提出收费申请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向住建、交警等部门征求意见,对经营者资质进行必要审查。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程序
(一)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制定。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规定范围内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可参照《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设置统一标价牌(蓝底白字)或电子收费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定价方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要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随意圈地、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
(一)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城市道路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车费的,分别由住建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停车收费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条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
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
一、道路两旁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白天时段以2元/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元/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标准:白天时段为7:00至21:00,其他为夜间时段。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
(一)重要交通枢纽和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停车场类别实行收费。
(二)停车场类别划分
1.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分两类
一类(大型)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场(库);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100(不含100)个以上,出入口不少于4个;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计时设施、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5)有专门管理设备的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二类(中小型)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场(库);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100(含100)个以下;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有完善的计时设施;
(5)有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2.地上停车场
地上停车场分三类
一类(大型)
(1)地面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栏)封闭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100(不含100)个以上,出入口不少于4个;
(3)有完善的计时设施、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专门部门管理和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二类(中型)
(1)经一般简易处理地面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50(不含50)个至100(含100)个,出入口不少于2个;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有完善的计时设施;
(5)有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类(小型)
(1)经一般简易处理地面的露天停车场(点);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50(含50)个以下;
(3)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
(4)有消防安全设备;
(5)有现场管理人员。
(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实行计时与计次相结合收费。计时收费需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以一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计次收费按每进出一次计费一次;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超出24小时的按原收费标准重新计次。
1.一类停车场标准
计时收费:2元/小时,依次累加,全天不超过20元。
2.二类停车场标准
(1)计时收费:2元/小时(前1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5元。
(2)计次收费:3元/次(前2小时)、超过2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5元。
3.三类停车场标准
(1)计时收费:2元/小时(前1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2元。
(2)计次收费:2元/次(前2小时)、超过2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2元。
三、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机动车辆规格实行收费。
(二)机动车辆规格
1.小型车辆: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
2.中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
3.大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
(三)收费标准
旅游景区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1.小型车:5元/次。
2.中型车:10元/次。
3.大型车:15元/次。
四、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
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出售的小区停车位(库)收取停车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地上停车位(库)最高不超过5元/天,地下停车位(库)最高不超过10元/天。
五、其他
(一)繁峙县城区政府定价计时收费的公共停车场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半小时列入计费时段累加收费。
(二)道路临时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收费:小型车按上述标准执行;中型车按分类收费标准2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的停车费;大型车按分类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的停车费。
(三)机动车停放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规定。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减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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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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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符合市场化的停车设施供给与服务的收费定价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起草了《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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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电话:0350—552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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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日
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符合市场化的停车设施供给与服务的收费定价机制,根据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忻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忻发改发〔2018〕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繁峙县境内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等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管理。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导机动车停放服务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住建和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泊位或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场的监督指导。
(三)人防部门要加强利用公共人防工程开展停车服务的监督指导。
(四)建设或经营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泊位或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场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停车收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外,按照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程序
停车服务企业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在实施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繁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停车场车位、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复印件等资料。
停车服务企业提出收费申请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向住建、交警等部门征求意见,对经营者资质进行必要审查。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程序
(一)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结合实际制定。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规定范围内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可参照《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设置统一标价牌(蓝底白字)或电子收费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定价方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停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要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照、随意圈地、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规经营行为。
(一)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城市道路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车费的,分别由住建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各停车收费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条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
繁峙县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
一、道路两旁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白天时段以2元/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元/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标准:白天时段为7:00至21:00,其他为夜间时段。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
(一)重要交通枢纽和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停车场类别实行收费。
(二)停车场类别划分
1.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分两类
一类(大型)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场(库);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100(不含100)个以上,出入口不少于4个;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计时设施、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5)有专门管理设备的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二类(中小型)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场(库);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100(含100)个以下;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有完善的计时设施;
(5)有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2.地上停车场
地上停车场分三类
一类(大型)
(1)地面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栏)封闭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100(不含100)个以上,出入口不少于4个;
(3)有完善的计时设施、消防安全设施;
(4)有专门部门管理和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二类(中型)
(1)经一般简易处理地面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50(不含50)个至100(含100)个,出入口不少于2个;
(3)有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4)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有完善的计时设施;
(5)有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类(小型)
(1)经一般简易处理地面的露天停车场(点);
(2)机动车辆停车位在50(含50)个以下;
(3)有机动车辆停车指示,划有车位线;
(4)有消防安全设备;
(5)有现场管理人员。
(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实行计时与计次相结合收费。计时收费需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以一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计次收费按每进出一次计费一次;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超出24小时的按原收费标准重新计次。
1.一类停车场标准
计时收费:2元/小时,依次累加,全天不超过20元。
2.二类停车场标准
(1)计时收费:2元/小时(前1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5元。
(2)计次收费:3元/次(前2小时)、超过2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5元。
3.三类停车场标准
(1)计时收费:2元/小时(前1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2元。
(2)计次收费:2元/次(前2小时)、超过2小时以后1元/小时递加,全天不超过12元。
三、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内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机动车辆规格实行收费。
(二)机动车辆规格
1.小型车辆: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
2.中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
3.大型车辆: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
(三)收费标准
旅游景区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1.小型车:5元/次。
2.中型车:10元/次。
3.大型车:15元/次。
四、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
住宅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停车场(位)收费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出售的小区停车位(库)收取停车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地上停车位(库)最高不超过5元/天,地下停车位(库)最高不超过10元/天。
五、其他
(一)繁峙县城区政府定价计时收费的公共停车场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半小时后前半小时列入计费时段累加收费。
(二)道路临时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收费:小型车按上述标准执行;中型车按分类收费标准2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的停车费;大型车按分类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的停车费。
(三)机动车停放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规定。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减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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