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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7月22日上午,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敦促履行通告及执行典型案例,通报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山西日报、山西法制报、忻州日报、忻州电视台等20家媒体单位参加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刘瑞光通报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

自“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忻州法院迅速贯彻落实全省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市委、市委政法委指示要求,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落实,两级法院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坐镇指挥、挂图作战,全体执行干警闻令而动,雷霆出击,抓住一切有利执行时机,争分夺秒,攻坚克难,一场执行攻坚行动在忻州大地以破竹之势全面展开。

截至7月20日,全市法院累计出动警力2439人次,警车878 辆次,共执行完毕655案,执行和解399案,执行到位2.0931亿元,冻结存款4765.476万元,发放案款2.441亿元(含之前执行到位款项),限制高消费1040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646例,发布悬赏公告22例,传唤1828人,拘传52人,拘留16人,罚款2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9人,查封、扣押机器设备1处,查封、扣押车辆59辆,查封不动产81处,强制腾房4处,强制排除妨碍1案,交付申请人房屋1套,评估房产5处,评估厂房及设备1处,起到了“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忻州市委书记朱晓东,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分别对忻州中院《忻州市“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情况报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忻州两级法院在“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中取得的战果和工作做法。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执行局局长赵永文通报执行典型案例

在集中督促履行周,忻州两级法院迅速对终本和在执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具有失信情形的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公布了执行线索举报电话,深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城乡广场公园等场所张贴《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4708份,集中传唤被执行人 244名,督促履行157人,对 151名被执行人进行约谈训诫,对涉执村(居)委的69名负责人进行专项约谈敦促,并逐案制定履行计划,公开审理宣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2起,拒执罪立案1起。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主持发布会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执行就是普法、宣传就是办案”的理念,出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和规范两级法院执行宣传工作。编发行动专报,及时报送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同志先后五次作出批示,肯定工作成绩,提出明确要求,鼓舞了士气。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开展执行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法院自媒体矩阵作用,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干扰执法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切实提升了“尊重法律、弘扬诚信、制裁失信”的执行宣传覆盖面、传播力和影响力。特别是在7月20日的敦促履行周活动中,忻州中院同步全程进行线上直播,吸引共计13.6万人观看直播,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目录

01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02被告人李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0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案

01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1日,忻府区居民杜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忻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人刘某玲和运城市盐湖中学(该中学以下简称“盐湖中学”,系刘某玲自主创办的民办学校,刘某玲为该校董事长),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9月29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盐湖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盐湖中学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2017年1月11日,忻州中院向被执行人盐湖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盐湖中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6月5日,盐湖中学和杜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盐湖中学分三年归还杜某某借款2300万元;刘某玲为被执行人盐湖中学按期归还借款提供执行担保,若盐湖中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杜某某可凭该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玲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玲对此放弃抗辩权。后盐湖中学未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30日,忻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某玲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十日内归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的利息,忻州中院向被告人刘某玲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刘某玲收到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判决、裁定,亦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12月4日,忻州中院将刘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报告财产,忻州中院作出拘留决定书,从2018年12月3日起被告人刘某玲被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8日,刘某玲向忻州中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同日,被告人刘某玲出具《承诺书》一份。2019年1月4日,刘某玲委托冉某兰向忻州中院执行款账户汇款10万元,此后再未履行执行义务。2018年8月31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玲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决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四万元,并责令具结悔过。

另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玲曾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到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南京市等地旅游、消费。刘某玲于2015年10月将盐湖中学承包给卢某某经营,期限15年,承包费三年一个阶段提前交费,第二阶段费用2019年至2022年,三年合计790万元。刘某玲在2019年以来收取第二阶段承包费中,让卢某某以现金或房产抵顶代还其他人借款1300余万元,未用于清偿债权人杜某某的债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该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

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执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告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长期未能实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受到损害,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对本案的审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告诫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警示教育妄图抗拒、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确保实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02被告人李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9日,戎某某被卢某福驾驶的属于李某红的无牌无证红岩自卸货车上掉落的树墩砸伤,戎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12月2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红与卢某福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李某红、卢某福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红同卢某福连带赔偿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7618元。该判决书自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人均未履行赔偿义务,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忻府区法院申请执行,忻府区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李某红、卢某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全部财产情况,但被告人李某红未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红将本人所有的红岩金刚重型自卸车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将打工所得约十余万元全部用于自家建房装修、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等,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2月1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红、被执行人卢某福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卢某福向戎某某赔偿12.05万元,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福达成执行和解。因被告人李某红仍未履行判决,2018年7月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告人李某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2018年7月6日执行司法拘留,并继续向被告人李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红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7月27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2.5万元,2018年11月21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0.2万元。

2018年8月,忻府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5月27日,由被告人李某红家属向受害人戎某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戎某某对李某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对李某红从轻处理。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红适用社区矫正。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非法处置财产,故意逃避执行,其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对此情形执行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李某红家属积极向受害人归还借款并取得其谅解,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另一方面,鉴于李某红认罪认罚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0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宁武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100万元。被执行人武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方查探后亦未与其取得联系,最终向其公告送达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对武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摸底清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或得知被执行人下落后再恢复执行。

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反映,发现被执行人出现在太原市某小区附近,经常去朋友的茶馆,希望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过三天两夜的蹲守和暗中调查,干警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身影。6月18日中午,执行法官又接到消息,被执行人出现在某活动庆典现场。执行法官迅速召集干警分别从忻州、宁武出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找到武某某。武某某表示自己无履行能力,最多能筹到两三万元。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其带回宁武法院并办理司法拘留手续,武某某立即改口说可以履行20万元。6月19日,在将被执行人武某某送往忻州市拘留所途中,武某某又说自己可以履行30万元;体检完毕后,武某某再次改口可以履行50万元;在忻州市拘留所即将接收其时,武某某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付80万元解决该案,并主动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80万元了结此案,放弃剩余20万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承诺,执行人员决定依法按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告知武某某,待其履行完毕后,将第一时间对其提前解除拘留。6月20日,被执行人通过朋友将80万元案款转至宁武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至此,案件案结事了,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忻州市拘留所,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的过程中,仍存在侥幸心理,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但在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和高压之下逐步提高履行金额,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承担了强制措施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本案旨在提醒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不要错误认为拖推等的消极行为就能规避法律义务,倡导自觉履行义务而非消极应对,以身试法的“老赖”必将追悔莫及。同时本案的执结得益于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和执行法官的快速反应。提供执行线索不仅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更是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希望能够进一步发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监督恶意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促进案件高效执结。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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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2022-07-22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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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7月22日上午,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敦促履行通告及执行典型案例,通报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山西日报、山西法制报、忻州日报、忻州电视台等20家媒体单位参加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刘瑞光通报全市法院“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进展情况

自“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忻州法院迅速贯彻落实全省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和市委、市委政法委指示要求,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落实,两级法院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坐镇指挥、挂图作战,全体执行干警闻令而动,雷霆出击,抓住一切有利执行时机,争分夺秒,攻坚克难,一场执行攻坚行动在忻州大地以破竹之势全面展开。

截至7月20日,全市法院累计出动警力2439人次,警车878 辆次,共执行完毕655案,执行和解399案,执行到位2.0931亿元,冻结存款4765.476万元,发放案款2.441亿元(含之前执行到位款项),限制高消费1040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646例,发布悬赏公告22例,传唤1828人,拘传52人,拘留16人,罚款2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9人,查封、扣押机器设备1处,查封、扣押车辆59辆,查封不动产81处,强制腾房4处,强制排除妨碍1案,交付申请人房屋1套,评估房产5处,评估厂房及设备1处,起到了“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忻州市委书记朱晓东,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分别对忻州中院《忻州市“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情况报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忻州两级法院在“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中取得的战果和工作做法。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执行局局长赵永文通报执行典型案例

在集中督促履行周,忻州两级法院迅速对终本和在执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线索、具有失信情形的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公布了执行线索举报电话,深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人流量较大的城乡广场公园等场所张贴《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4708份,集中传唤被执行人 244名,督促履行157人,对 151名被执行人进行约谈训诫,对涉执村(居)委的69名负责人进行专项约谈敦促,并逐案制定履行计划,公开审理宣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2起,拒执罪立案1起。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主持发布会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执行就是普法、宣传就是办案”的理念,出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和规范两级法院执行宣传工作。编发行动专报,及时报送行动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奔胜同志先后五次作出批示,肯定工作成绩,提出明确要求,鼓舞了士气。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开展执行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法院自媒体矩阵作用,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干扰执法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切实提升了“尊重法律、弘扬诚信、制裁失信”的执行宣传覆盖面、传播力和影响力。特别是在7月20日的敦促履行周活动中,忻州中院同步全程进行线上直播,吸引共计13.6万人观看直播,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忻州中院召开“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目录

01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02被告人李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0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案

01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1日,忻府区居民杜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忻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人刘某玲和运城市盐湖中学(该中学以下简称“盐湖中学”,系刘某玲自主创办的民办学校,刘某玲为该校董事长),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9月29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盐湖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盐湖中学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2017年1月11日,忻州中院向被执行人盐湖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盐湖中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6月5日,盐湖中学和杜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盐湖中学分三年归还杜某某借款2300万元;刘某玲为被执行人盐湖中学按期归还借款提供执行担保,若盐湖中学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杜某某可凭该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玲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玲对此放弃抗辩权。后盐湖中学未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30日,忻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刘某玲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十日内归还杜某某借款26136396.67元及相应的利息,忻州中院向被告人刘某玲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刘某玲收到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判决、裁定,亦未办理财产申报。

2017年12月4日,忻州中院将刘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报告财产,忻州中院作出拘留决定书,从2018年12月3日起被告人刘某玲被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8日,刘某玲向忻州中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同日,被告人刘某玲出具《承诺书》一份。2019年1月4日,刘某玲委托冉某兰向忻州中院执行款账户汇款10万元,此后再未履行执行义务。2018年8月31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玲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决定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四万元,并责令具结悔过。

另查明,2018年被告人刘某玲曾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到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南京市等地旅游、消费。刘某玲于2015年10月将盐湖中学承包给卢某某经营,期限15年,承包费三年一个阶段提前交费,第二阶段费用2019年至2022年,三年合计790万元。刘某玲在2019年以来收取第二阶段承包费中,让卢某某以现金或房产抵顶代还其他人借款1300余万元,未用于清偿债权人杜某某的债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该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

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执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执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告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长期未能实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受到损害,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对本案的审判,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告诫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警示教育妄图抗拒、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确保实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02被告人李某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9日,戎某某被卢某福驾驶的属于李某红的无牌无证红岩自卸货车上掉落的树墩砸伤,戎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12月2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红与卢某福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李某红、卢某福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忻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红同卢某福连带赔偿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7618元。该判决书自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人均未履行赔偿义务,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忻府区法院申请执行,忻府区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李某红、卢某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全部财产情况,但被告人李某红未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红将本人所有的红岩金刚重型自卸车以7万余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将打工所得约十余万元全部用于自家建房装修、偿还其他个人债务等,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2月1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红、被执行人卢某福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卢某福向戎某某赔偿12.05万元,戎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福达成执行和解。因被告人李某红仍未履行判决,2018年7月5日,忻府区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告人李某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2018年7月6日执行司法拘留,并继续向被告人李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红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7月27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2.5万元,2018年11月21日李某红家属赔偿受害人0.2万元。

2018年8月,忻府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5月27日,由被告人李某红家属向受害人戎某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戎某某对李某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对李某红从轻处理。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红适用社区矫正。2022年7月20日,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非法处置财产,故意逃避执行,其行为严重藐视司法权威,对此情形执行法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方面,面对刑事处罚的强大威慑力,李某红家属积极向受害人归还借款并取得其谅解,履行了全部债务,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另一方面,鉴于李某红认罪认罚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价值导向。

0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宁武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涉案标的为100万元。被执行人武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方查探后亦未与其取得联系,最终向其公告送达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对武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摸底清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或得知被执行人下落后再恢复执行。

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反映,发现被执行人出现在太原市某小区附近,经常去朋友的茶馆,希望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过三天两夜的蹲守和暗中调查,干警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身影。6月18日中午,执行法官又接到消息,被执行人出现在某活动庆典现场。执行法官迅速召集干警分别从忻州、宁武出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找到武某某。武某某表示自己无履行能力,最多能筹到两三万元。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其带回宁武法院并办理司法拘留手续,武某某立即改口说可以履行20万元。6月19日,在将被执行人武某某送往忻州市拘留所途中,武某某又说自己可以履行30万元;体检完毕后,武某某再次改口可以履行50万元;在忻州市拘留所即将接收其时,武某某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付80万元解决该案,并主动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80万元了结此案,放弃剩余20万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承诺,执行人员决定依法按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告知武某某,待其履行完毕后,将第一时间对其提前解除拘留。6月20日,被执行人通过朋友将80万元案款转至宁武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至此,案件案结事了,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忻州市拘留所,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的过程中,仍存在侥幸心理,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但在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和高压之下逐步提高履行金额,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承担了强制措施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本案旨在提醒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不要错误认为拖推等的消极行为就能规避法律义务,倡导自觉履行义务而非消极应对,以身试法的“老赖”必将追悔莫及。同时本案的执结得益于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执行线索和执行法官的快速反应。提供执行线索不仅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更是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希望能够进一步发动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监督恶意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促进案件高效执结。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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