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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再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为提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服务水平,打破资格认证参保地限制,实现资格认证服务省内通办,8月11日,省人社厅发布通告,就资格认证“怎么办、去哪儿办、找谁办”等问题进行再次明确。


  资格认证对象为领取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含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两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以月为单位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当年新增领取待遇人员,需在待遇核定前完成首次资格认证。


  认证方式包括刷脸认证、人工认证和上门服务。


  刷脸认证:在国内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使用手机“民生山西”APP、“老来”APP或“掌上12333”APP等软件自助“刷脸”认证;持有外省社保卡领取山西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使用人社部“掌上12333”APP进行自助“刷脸”认证;在境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使用手机“老来”APP或者“中国领事”APP自助“刷脸”认证;人社部下发的领取待遇人员在国内乘坐火车、飞机的出行信息,也作为资格认证数据使用。


  对无法使用手机APP自助“刷脸”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人工认证: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工认证;可通过居住地社区(村)网格员或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由受委托人持近期拍摄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电子版照片和资格认证情况说明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工认证;境外居住但无法使用APP自助“刷脸”认证的人员,可由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或原居住社区(村)网格员持定居地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到省内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工认证。



  高龄或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无法通过APP进行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家属可主动向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门认证服务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安排社区(村)网格员、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省人社厅提醒,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广大待遇领取人员要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认证。未在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的,认证周期结束的次月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再次认证后的次月方可恢复和补发;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失踪或被判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亲属应及时主动向原参保单位或居住社区(村)报告,也可直接向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故意隐瞒不报,冒领养老金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山西省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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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再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2022-08-15    来源:本站编辑    编辑:本站编辑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为提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服务水平,打破资格认证参保地限制,实现资格认证服务省内通办,8月11日,省人社厅发布通告,就资格认证“怎么办、去哪儿办、找谁办”等问题进行再次明确。


  资格认证对象为领取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含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两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以月为单位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当年新增领取待遇人员,需在待遇核定前完成首次资格认证。


  认证方式包括刷脸认证、人工认证和上门服务。


  刷脸认证:在国内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使用手机“民生山西”APP、“老来”APP或“掌上12333”APP等软件自助“刷脸”认证;持有外省社保卡领取山西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使用人社部“掌上12333”APP进行自助“刷脸”认证;在境外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使用手机“老来”APP或者“中国领事”APP自助“刷脸”认证;人社部下发的领取待遇人员在国内乘坐火车、飞机的出行信息,也作为资格认证数据使用。


  对无法使用手机APP自助“刷脸”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人工认证: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工认证;可通过居住地社区(村)网格员或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由受委托人持近期拍摄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电子版照片和资格认证情况说明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工认证;境外居住但无法使用APP自助“刷脸”认证的人员,可由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或原居住社区(村)网格员持定居地我驻外使领馆(办事处)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到省内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工认证。



  高龄或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无法通过APP进行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家属可主动向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门认证服务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安排社区(村)网格员、原参保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省人社厅提醒,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结果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广大待遇领取人员要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认证。未在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的,认证周期结束的次月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再次认证后的次月方可恢复和补发;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失踪或被判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亲属应及时主动向原参保单位或居住社区(村)报告,也可直接向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故意隐瞒不报,冒领养老金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山西省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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